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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 仲裁庭追加夫妻一方作為第三人,裁決被撤銷(江蘇案例)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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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本為訴訟中的概念,但近年來,這一概念經(jīng)常在仲裁理論和實踐中被提及。仲裁協(xié)議原則上僅拘束協(xié)議當事人,其效力并不及于協(xié)議外的其他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仲裁協(xié)議效力可以及于第三人(非簽字方),這一觀點已經(jīng)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存在較大爭議的是,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即追加第三人的問題。盡管國際上有些國家的立法引入了仲裁第三人制度,但目前看來,這種做法仍然未能形成趨勢。我國《仲裁法》并未就仲裁程序第三人的問題作出規(guī)定。在此情形下,如果仲裁庭追加了第三人,其所作裁決是否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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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索引 ?
審理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蘇07民特2號
裁判日期:2017.07.04
當 事 人:申請人張愛梅;被申請人包露露、劉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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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撤銷裁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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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張愛梅稱,因不服連云港仲裁委員會(2016)連仲字第0674號仲裁裁決,申請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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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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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張愛梅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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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xié)議只存在于被申請人包露露與劉云龍之間的借款合同中,連云港仲裁委員會強行追加申請人為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違反了仲裁自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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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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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仲裁委員會雖然告知申請人張愛梅有權(quán)選擇仲裁員,但當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前去選定仲裁員時,連云港仲裁委已經(jīng)于2016年10月11日指定獨任仲裁員。申請人沒有參與選擇仲裁員,仲裁程序因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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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裁決超出仲裁請求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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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人包露露在仲裁申請書中并沒有請求作為第三人的張愛梅承擔共同或連帶還款責任,在之后的仲裁過程中也沒有增加此方面的仲裁請求,而仲裁裁決張愛梅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共同承擔仲裁費,明顯超出了仲裁申請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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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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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包露露辯稱,張愛梅的申請不具備法定撤銷仲裁裁決的事項,應當駁回其撤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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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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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本案借款發(fā)生在劉云龍與張愛梅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追加第三人屬于仲裁實體審理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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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庭的組成及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連云港仲裁委2016年9月12日受理案件并于10月11日指定獨任仲裁員之后,因包露露申請追加了第三人張愛梅,此時仲裁庭已經(jīng)組成,所以無需重新組庭,且張愛梅在仲裁審理過程中對仲裁庭組成未提出異議,亦未提出仲裁員回避,已經(jīng)認可了仲裁庭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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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裁決并未超出仲裁請求的范圍。包露露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申請書明確要求第三人對債務(w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張愛梅在仲裁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故仲裁裁決張愛梅承擔還款責任沒有超出仲裁請求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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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劉云龍答辯提出,仲裁裁決程序上違法,依照仲裁法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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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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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申請人張愛梅提出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沒有異議。張愛梅在本案中與包露露之間從未就涉案糾紛達成任何仲裁協(xié)議或者條款,仲裁庭處理張愛梅與包露露之間的糾紛違反了仲裁法的規(guī)定,超出了權(quán)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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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jù)(2016)連仲字第0674號仲裁裁決書,張愛梅承擔的是共同還款責任,而并非包露露所主張的連帶責任,仲裁機構(gòu)越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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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員的選定違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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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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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江蘇連云港中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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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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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包露露與劉云龍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包露露借給劉云龍45萬元,合同中對借款期限、違約金等相關(guān)事宜作了約定,其中第11條內(nèi)容為“本借款在履行過程中如產(chǎn)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的,則提交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仲裁”。該合同由出借人包露露和借款人劉云龍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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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包露露依據(jù)上述仲裁條款向連云港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審理期間因包露露申請而追加張愛梅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張愛梅以其與包露露之間并無仲裁協(xié)議為由,向連云港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連仲字第0674號通知書,主要內(nèi)容:“仲裁庭經(jīng)研究認為,第三人張愛梅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因涉及實體法律關(guān)系,故宜留待仲裁庭依法開庭審理后,根據(jù)查明情況予以處理”,同時通知張愛梅準時到庭參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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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0日,連云港仲裁委員會作出(2016)連仲字第0674號裁決:(一)仲裁被申請人劉云龍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仲裁申請人包露露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逾期利息(以450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3年3月2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違約金180000元及律師費用5000元;(二)第三人張愛梅對上述債務(w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案仲裁費用15096元,由包露露承擔796元,被申請人劉云龍及第三人張愛梅承擔1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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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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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仲裁裁決存在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quán)仲裁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仲裁庭只能裁決仲裁協(xié)議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wù),不能對仲裁協(xié)議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權(quán)利義務(wù)作出裁決。在本案中,張愛梅并非《借款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當事人,張愛梅與包露露之間的糾紛并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在張愛梅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的情況下,仲裁庭追加其為第三人,并裁決張愛梅承擔責任,構(gòu)成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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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條款協(xié)議范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jīng)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與其他裁決事項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在本案中,仲裁裁決關(guān)于張愛梅承擔責任的部分與其他部分是可分的,撤銷有關(guān)張愛梅承擔責任的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裁決事項的履行,因此可以部分撤銷,即撤銷仲裁裁決第二項“第三人張愛梅對上述債務(w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以及關(guān)于張愛梅承擔仲裁費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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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huán)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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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研析本案,環(huán)中仲裁團隊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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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jù)《仲裁法》第四條關(guān)于“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規(guī)定,仲裁應堅持自愿原則,這也是仲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xiàn)。仲裁自愿原則首先體現(xiàn)為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xié)議,而仲裁協(xié)議又是仲裁庭取得案件管轄權(quán)并啟動仲裁程序的前提要件。仲裁庭的管轄權(quán)來源于當事人的授權(quán),其審理范圍不僅受仲裁協(xié)議的約束,還應當受當事人仲裁請求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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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仲裁活動中, 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外,能否有第三人,《仲裁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也未明確。有觀點認為,在現(xiàn)行法律沒有賦予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權(quán)利的情形下,仲裁庭追加第三人于法無據(jù)。如在(2010)浙臺仲撤字第26號民事裁定書中,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即明確指出,“由于仲裁協(xié)議僅對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有效,故仲裁程序不存在追加第三人的情形”。而事實上,無論所謂的第三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仲裁協(xié)議,未經(jīng)當事人同意,仲裁庭追加第三人的行為,都有違反自愿原則、越權(quán)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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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晚近一些國家的仲裁立法,比如荷蘭和比利時確實引入了仲裁第三人制度,但采納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國家至今仍然屬于少數(shù)。出于便于解決糾紛、提高仲裁效率、滿足當事人個性化爭議解決需求的目的,我國一些仲裁機構(gòu)的《仲裁規(guī)則》引入了追加當事人制度,但該制度并非仲裁第三人制度。《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2015版)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當事人依據(jù)表面上約束被追加當事人的案涉仲裁協(xié)議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追加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后申請追加當事人的,如果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應在征求包括被追加當事人在內(nèi)的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后,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追加當事人的前提是,需要由仲裁協(xié)議的基礎(chǔ),甚至是相同的仲裁協(xié)議,另一方面,申請追加的主體需為當事人一方,而案外人不可自行申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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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司法監(jiān)督中,人民法院就是否審查追加第三人存在不同的實踐做法。一種觀點認為,是否追加第三人屬于仲裁庭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審查的范圍。【鄭州匯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肥城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121號】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人民法院應依據(jù)《仲裁法》及當事人選定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判斷。【上海同岳租賃有限公司與陽泉恒昌華泰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民事裁定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四(商)撤字第65號】。而第二種觀點顯然更為合理。而關(guān)于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仲裁庭追加第三人問題的主流觀點,其實早在1998年江蘇省物資集團輕工紡織總公司訴(香港)裕億集團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發(fā)展有限公司侵權(quán)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中已經(jīng)有所體現(xiàn),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責任的情況下,輕紡公司可以以第三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仍然可以得到維護”。最高院的觀點,也得到了理論和實務(wù)界的認同,一方面,仲裁第三人制度對于仲裁的自愿性、民間性、保密性等均構(gòu)成不同程度的挑戰(zhàn),另一方面,不采納仲裁第三人制度,并不妨礙當事人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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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連云港仲裁委員會官網(wǎng)刊登的《仲裁規(guī)則》來看,該規(guī)則尚未對“追加當事人”進行規(guī)定,仲裁庭追加第三人既無法律依據(jù)也無規(guī)則依據(jù)。另,從本案裁定披露的內(nèi)容來看,仲裁申請人并未提出要求包露露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仲裁庭的裁決有超出當事人仲裁請求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