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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指南(一)
2017年10月26日,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倫敦國際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發(fā)布了《仲裁員指南》(Notes for Arbitrators),該指南旨在為仲裁員根據(jù)LCIA現(xiàn)行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程序提供指引,同時該指南包含的原則也適用于正在根據(jù)1998年版LCIA仲裁規(guī)則審理的仲裁案件。 環(huán)中仲裁團隊對該指南進行了翻譯,本期“環(huán)中商事仲裁”與大家分享的是該指南的第一部分。(需特別說明的是,我們的翻譯僅供學習交流之用,如中文譯文與英文原文有不一致之處,以英文原文為準)
?????1.?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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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指南[1]旨在為仲裁員適用LCIA規(guī)則進行仲裁提供指引,涉及仲裁員履行仲裁規(guī)則下獨立、公正、有時間處理案件、保密以及有效管理時間和費用的義務,以及LCIA秘書處能時刻知曉仲裁程序的進度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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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指南絕非旨在窮盡推進仲裁的“最佳做法”,也不是為了取代或解釋LCIA仲裁規(guī)則,而是為了強調仲裁庭進行仲裁應當遵循的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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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CIA秘書處成員隨時樂意協(xié)助仲裁庭處理與仲裁事項有關的所有實操方面的問題,比如安排開庭地點以及庭審記錄,如有此方面需求,仲裁庭可隨時要求協(xi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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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指南提及的LCIA仲裁規(guī)則是指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版本。本指南包含的原則和指引同樣適用于正在適用1998年版LCIA仲裁規(guī)則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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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您對LCIA仲裁或本指南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發(fā)郵件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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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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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當事人有權期待獲得一份公正、論證充分以及可執(zhí)行的裁決。為此,他們有權期待仲裁員:起初就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在仲裁過程中避免使自身處于可能引發(fā)利益沖突的地位;高效、公平地進行仲裁,且充分尊重正當程序;確保仲裁的保密性;以及公正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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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據(jù)LCIA仲裁規(guī)則第5條第4款的規(guī)定,在接受委任之前,仲裁員應簽署一份聲明,以表明不存在可能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已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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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簽署上述獨立性聲明時,仲裁員應將包括其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或仲裁代理人過去或現(xiàn)存的直接或間接關系在內的諸多情形納入考量范圍。任何關于某一關系是否應披露的疑問都應通過披露本身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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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對于在仲裁過程中出現(xiàn)并為其所知的、可能引發(fā)利益沖突的任何情形,仲裁員持續(xù)地負有立即披露該等情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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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時間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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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仲裁中,當事人不僅有權期待仲裁員保持獨立和公正,同時也有權期待仲裁員在接受委任前已經確認其現(xiàn)有或預期的時間安排能使得仲裁員可以及時完成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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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應地,LCIA仲裁規(guī)則同時要求仲裁員在接受委任前,確認其準備、愿意且有能力投入足夠的時間和勤奮,以確保仲裁的快速、高效進行。該等確認包含在上述聲明中,LCIA收到該等聲明后,會將該等聲明的副本提供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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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為支持該等聲明,LCIA還要求仲裁員填寫一份有關其是否有時間處理案件的表格,在該表格中,仲裁員需要詳細說明其需要開庭的案件數(shù)量、需要作出裁決的案件數(shù)量以及所有可能影響仲裁員投入足夠時間到仲裁案件中的能力的現(xiàn)有日程安排。填寫該等表格可以讓LCIA確信,仲裁員確認其有時間處理案件,就表明其已經充分注意到了這些義務,這樣LCIA據(jù)此可以向當事人確認仲裁庭有必要的時間處理案件(盡管目前我們還沒有將該等表格的復印件提供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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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仲裁員的上述時間確認不僅表明仲裁員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可以投入足夠的時間到仲裁程序中,同時也表明其在當事人最后一次發(fā)表意見(口頭或書面)后有足夠的時間就待決問題立即起草裁決(提請注意的是,仲裁規(guī)則第15.10條要求仲裁員應向當事人和LCIA告知作出裁決的時間表,并要求仲裁庭留出充分的時間進行合意且將合議需要的時間在仲裁進行的初期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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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與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披露一樣,仲裁員應將接受委任后出現(xiàn)的任何可能改變其之前有時間處理案件的確認的日程安排告知給當事人和L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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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與當事人的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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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仲裁員與當事人之間的所有通訊網來均應抄送LCIA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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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果仲裁員與當事人舉行了會議或進行了庭審(無論是以電話方式還是親自出席的方式),而LCIA的工作人員并未在場,則仲裁員應在相關的會議或庭審后,立即將與任何程序事項有關的最新進展提供給LCIA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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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仲裁庭組成之前,除非當事人另有書面協(xié)議,如果一名候選人被要求參加首席仲裁員的選任程序,該名候選人可以向任何一方當事人就適合擔任首席仲裁員人選詢問其意見,但需要該咨詢告知LCIA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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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一旦仲裁庭正式組成,根據(jù)LCIA仲裁規(guī)則第13條第1款的規(guī)定,仲裁庭可以直接與當事人聯(lián)系(任何通訊均應抄送LCIA秘書處),而無需作出任何正式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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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員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或其代表進行與仲裁或爭議有關的任何單方聯(lián)系。從確保仲裁員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這一角度而言,這一點至關重要,也為仲裁規(guī)則第13條第4款和附件所強調,其中規(guī)定,在未向當事人、仲裁庭的其他成員以及LCIA作出披露的情況下,仲裁代理人不應與仲裁庭的成員進行任何的單方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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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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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CIA仲裁規(guī)則第30條對當事人和仲裁員均規(guī)定了保密義務,仲裁員應熟知該項義務,并確保自身和當事人遵守該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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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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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程序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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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