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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 仲裁委拒不提供仲裁案卷,裁決被撤銷(河南案例)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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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向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通常,仲裁委員會對于人民法院的資料調取請求大都積極予以配合。但如果仲裁委員會不予配合,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應否徑行撤銷其所作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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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索引
審理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 號:(2016)豫03民特34號
裁判日期:2017.3.30
當 事 人:申請人謝改卿;被申請人孫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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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撤銷裁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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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改卿稱:(一)確認洛陽仲裁委員會(2015)洛仲法字第006號裁決仲裁程序違法;(二)撤銷洛陽仲裁委員會(2015)洛仲法字第006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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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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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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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仲裁委員會在仲裁過程中,在沒有讓申請人選擇仲裁員,也沒有告知申請人選擇仲裁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就為申請人指定仲裁員。上述指定仲裁員的行為沒有得到申請人的委托,違反了仲裁法第31條的規(guī)定,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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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請人孫志勇沒有提供將借款l5萬元交付申請人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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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孫志勇僅向仲裁庭遞交了《借款合同》、《房地產(chǎn)抵押合同》等,沒有提供被申請人孫志勇交付申請人15萬元借款的證據(jù)。而抵押合同涉及的位于老城區(qū)壽春北街的房屋是申請人抵押給軍創(chuàng)擔保公司的,而不是抵押給被申請人孫志勇的,申請人收到軍創(chuàng)擔保公司10萬元,沒有收到被申請人孫志勇的出借款。在沒有證據(jù)證明被申請人孫志勇將15萬元借款交付給申請人的情況下,仲裁庭就裁決申請人支付15萬元借款及利息、違約金,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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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申請人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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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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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勇未發(fā)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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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南洛陽中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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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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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0日,洛陽仲裁委員會作出(2015)洛仲法字第006號裁決:(一)謝改卿于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孫志勇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整。(二)謝改卿于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孫志勇借款利息及違約金36000元(利息和違約金的計算以1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從2015年5月20日起暫計算至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和違約金的計算以1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還清全部款項之日止。(三)如謝改卿不能償上述債務,孫志勇依法對謝改卿位于老城區(qū)壽春北街9號5幢52的房產(chǎn)享有抵押優(yōu)先權。(四)孫志勇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費6890元,由謝改卿承擔。該費用孫志勇已預交,謝改卿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將該費用一并支付給孫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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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交如下證據(jù):(一)借款合同一份,證明借款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爭議處理約定是洛陽仲裁委員會澗西辦事處,不是仲裁委,但該辦事處不存在,不能說明雙方有仲裁條款,應當撤銷。(二)建設銀行流水一份,證明謝改卿收到軍創(chuàng)公司的10萬元,沒有收到被申請人的15萬元,借款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沒有履行借款的交付義務,仲裁中的錄音證據(jù)與事實不符。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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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查明案情,我院向洛陽仲裁委員會發(fā)出調卷函,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洛陽仲裁委員會仍未提供仲裁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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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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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稱仲裁委為其指定仲裁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被申請人仲裁時隱瞞了相關證據(jù),本院依法傳喚被申請人到庭參加本案的審查,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查明案情,本院于2016年12月向洛陽仲裁委調取(2015)洛仲法字第006號裁決卷宗,洛陽仲裁委收到調卷函后,至本裁定作出之日仍未向本院提供該卷宗,防礙本院依法行使審查權,致使申請人所稱的仲裁程序違法問題無法查清,故,申請人的申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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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huán)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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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研析本案,環(huán)中仲裁團隊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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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撤裁事由來看,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的司法審查既包括程序性審查又包括實體性審查,后者如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或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但從《仲裁法》第五十四條有關“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的規(guī)定來看,裁決書并不能夠完整體現(xiàn)仲裁庭對事實進行認定的過程,這也就意味著,僅憑裁決書人民法院存在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可能。另外,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不公平對待當事人或者其他損害程序公正的言論或做法,當事人是否在庭審中提出口頭異議(包括對仲裁庭組成的異議等),申請人很難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因為,仲裁庭并不會將筆錄提供給當事人,法院如需查清事實,如果沒有仲裁機構提供的協(xié)助,似乎難度較大。因此,《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根據(jù)審理撤銷、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機構作出說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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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要求仲裁機構提供仲裁案卷或作出相關說明不同于人民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收集證據(jù)。一方面,根據(jù)《民訴司法解釋》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僅限于(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關系的;(3)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訴訟的;(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5)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情形。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求仲裁機構提供仲裁案卷或作出相關說明并非是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實踐中,有觀點認為,仲裁機構說明或提供案卷,只是仲裁機構在人民法院審理涉仲裁案件過程中提供的一種協(xié)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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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法院指出,“洛陽仲裁委收到調卷函后,至本裁定作出之日仍未向本院提供該卷宗,防礙本院依法行使審查權,致使申請人所稱的仲裁程序違法問題無法查清,故,申請人的申請本院予以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進行司法審查的活動中,仲裁委提供仲裁案卷僅為一種司法協(xié)助工作,尤其需要強調的是,仲裁委本身并非證明責任主體,其提供仲裁案卷亦非是在履行舉證義務。而且從《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來看,證明仲裁裁決存在撤銷事由的義務應由申請人一方承擔。因此,人民法院應在仲裁委的司法協(xié)助義務與撤裁申請人的證明義務之間有所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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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并非個案,環(huán)中商事仲裁曾于2017年3月23日推送微信文章案例評析|仲裁委不配合法院調取材料,裁決被撤銷(河南案例),該案中,在仲裁機構未提供協(xié)助的情況下,法院同樣作出了不利推定,徑行認定撤裁申請人的撤裁事由成立。此類案例,法院將仲裁機構的行為后果強加于案件當事人,無疑會存在嚴重損害當事人正當利益的風險。而現(xiàn)行《仲裁法》、《民事訴訟法》并未就仲裁司法監(jiān)督中仲裁委員會不予配合情形的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法院是否存在一種機制強制仲裁委員會提交案件材料或相應文件、信息,該事項有待進一步明確。當然,仲裁制度的完善需要法院、仲裁機構、仲裁庭、當事人的共同努力和誠信配合,誠信理念彰顯之處,即是法院監(jiān)督最小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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